规章制度
患者陪住制度
(一)陪住条件
1.病情危重且不在监护室监护的患者。
2.大手术后或复杂特殊手术后的患者。
3.精神分裂症、抑郁症等精神性障碍疾病的患者。
4.严重躁动、躁狂、精神症状等神经系统异常表现的患者。
5.有癫痫病史的患者。
6.语言交流障碍、失明、智能障碍的患者。
7.高龄患者(75岁以上)及6岁以下的儿童患者。
(二)陪住要求与规定
1.遵医嘱或护士长根据患者情况决定是否留家属陪住。
2.主管医生为患者开立留陪一人医嘱,并与责任护士共同告知患者及家属陪住要求。
3.每位患者陪住只限一人,不得私自外出或更换陪住人员。
4.陪住人员要与医护人员相互配合,并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共同照顾患者。
5.陪住人员不要擅自离开患者,要随时上好床档,不要随意松解患者的保护性约束带,避免发生意外事件。如需要离开患者时及时通知责任护士。
6.陪住人员要爱护医院公物,损坏者照价赔偿。保持病区清洁、安静、整齐。不串病区聊天,不在病区内吸烟、洗澡、 洗衣服、随地吐痰等。不得自带躺椅和折叠床,不得上病床睡觉,不得在病区内使用各种电器。
7.如遇特殊时期,限制/禁止陪住,或遵守医院相关规定执行。